1.机动车行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允许行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行驶的机动车不允许牵引挂车。
2.机动车行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行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行驶机动车的,应该在车身后部粘贴或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3.《机动车行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四条:行驶人在实习期内行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驾驶,应该由持相应或更高准驾车型行驶证三年以上的行驶人陪同。其中,行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能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行驶证的行驶人陪同。
4.实习期记满12分将注销驾照。"123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行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行驶资格。被注销的行驶资格不是最高准驾车型的,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行驶资格。
除此之外,持有a1、a2、a3、b1、b2类准驾车型的行驶人在1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到了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1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进而次记6分以上但未到了12分的,也将被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行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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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03: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