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扣满12分或超过12分,只能参加"道路出行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接受科目一考试;假如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到了12分的,除了参加学习,接受科目一考试外,还应重考科目三(行驶技能考试)。接受行驶技能考试的,遵循本人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出行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行驶人的道路出行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出行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到了12分的,由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行驶证,该机动车行驶人应该遵循规定参加道路出行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行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机动车行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到了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到了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行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到了12分的,扣留机动车行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科目一),还应该接受行驶技能考试(科三)。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行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机动车行驶人记分到了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一定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行驶证停止使用。
要注意:机动车行驶人在机动车行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果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到了12分的,不允许行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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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04:20:52